集团安全管理中心 任永杰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琉、排、截、监”的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他们的含义是:
“预测预报”是指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对水害作出科学的分析判断和评价。
“有疑必探”是根据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地点,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查明水害隐患。
“先探后掘”是指首先进行综合探查并排除水害威胁,确认巷道掘进前方没有水害隐患后再掘进施工。
“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威胁后,再安排回采。
煤矿防治水七项综合治理措施是指:探、防、堵、疏、排、截、监。他们的含义是:
“探”是指煤矿井下探放水。
“防”是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
“堵”是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和导水通道。
“疏”是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
“排”是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
“截”是指加强地表水的截留治理。
“监”是指对水文进行动态监测监控。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釆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益测导水通道受釆动影响变化情况。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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