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维修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维修工必须遵守电钳工的一般规定,熟悉装岩机的各部结构和工作面的供电系统,掌握机械设备的完好标准、油脂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维修保养标准等。
第3条 必须检查作业地点是否安全,瓦斯浓度是否符合规定,做到不安全不操作。
第4条 必须先切断机器电源、闭锁开关,然后进行维修工作,并挂好“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
第5条 机器应定期进行维修:
1、日常维修:每日维修。
2、定期维修:每周或每月维修。
3、中期维修:半年一次。
4、年终维修:一年一次。
第6条 接班时必须认真听取上一班相关人员对装岩机械的运行状况的介绍。
第7条 备足工作器具、常用材料、备品、备件及施工防护用品。
第8条 维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机器出厂时制定的各项维修质量标准。检查、拆装和维修必须按维修操作标准进行。
第9条 打开需要维修的减速器、滚筒、风动推车器时,要采取严密的防尘及遮盖措施,严防掉入煤、矸、杂物、淋水等。
第10条 维修工作中必须注意保护设备的防爆面不受损伤。
第11条 拆装零部件时,应注意保管好小零件,严禁将其丢失和掉入机器内部。
第12条 对需要维修和更换的齿轮、轴承、风管、阀等,必须选用同型号规格的元件。
第13条 液压系统的零部件必须放在洁净且有防尘措施的场所。装配前的油管、接头、阀接口、泵接口等必须加有防尘帽或堵塞。装配时,液压元件的通路必须清洗干净。
第14条 电气系统的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电气设备维修的规定。
第15条 经维修的装岩机必须达到质量完好标准,交当班司机试运转,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6条 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清理工作环境,清点工具及所剩各种材料、备品、备件等。
第17条 机器维修情况须填入检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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