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井下机械维修工(以下简称维修工)必须具备各种机械基本操作及液压基础知识。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条 维修人员必须熟知自己的职责范围,熟练掌握所维修设备的技术性能、完好标准、检修工艺和检修质量标准,并了解周围环境及相关设备的配合关系。
第3条 下井前,要由维修工作负责人向有关人员讲清工作内容、步骤、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维修工要根据当日工作的需要认真检查所带工具是否齐全、完好,材料、备件是否充足,是否与所检修和维修设备需要的材料备件型号相符;并备好专用停电牌。
第4条 维修人员在进行检修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在维修时应与司机配合好。
第5条 不允许在井下拆检的设备、部件等,必须及时升井检修。
第6条 在距检修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1.2%时,停止一切作业,并切断电源。
第7条 在倾角大于15°的地点检修和维修时,下方不得有人同时作业。
第8条 维修人员进入现场后,要与所维修设备及相关设备的司机联系。处理故障时,要确认故障的部位和性质。
第9条 在检修现场,检修负责人要讲清工作内容、步骤、分工和安全措施;清点所带材料、备件,应符合维修需要。
第10条 清理所维修设备的现场,应无妨碍工作的杂物;支护顶板,特别是需吊挂起重装备的支撑物应牢固,检查周围无其它不安全因素。如有问题,应妥善处理后方可工作。
第11条 对所有维修的设备必须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有专人监护。并与相关设备的司机或周围相关环节的工作人员联系,必要时也需对相关设备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
第12条 维修人员对所负责的设备维护检查时应注意:
1、检查各部紧固件应齐全、紧固;
2、润滑系统中的油嘴、油路应畅通,接头及密封处不漏油,油质、油量应符合规定;
3、转动部位的防护罩应齐全、可靠;
4、机械(或液压)安全保护装置应可靠;
5、各焊件应无变形、开焊和裂纹;
6、机械传动系统中的齿轮、链轮、链条、刮板、托辊、钢丝绳等部件磨损(或变形)无超限,运转正常;
7、减速箱、轴承温升正常;
8、液压系统中的连接件、油管、液压阀、千斤顶等应无渗漏、无缺损、无变形;
9、相关设备的搭接关系应合适,附属设备应齐全完好;
10、液力偶合器的液质、液量、易熔塞、防爆片应符合规定;
11、输送带接头可靠并符合要求,无撕裂、扯边;
12、下运输送带应检查防逆止装置,各项保护应齐全可靠;
13、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及时向当班领导汇报。
第13条 在打开机盖、油箱进行拆检、换件或换油等检修工作时,必须注意遮盖好,严防落入煤矸、粉尘、淋水或其它异物等;注意保护设备的防爆面结合面,以免受损伤;注意保护好拆下的零部件,应放在清洁安全的地方,防止损坏、丢失或落入机器内。
第14条 联接件对接时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进入联接件下部及接合面(口)处,不得将手指伸入联接孔内探查,防止挤压受伤。
第15条 在吊运物件时,必须检查周围环境,检查吊梁、吊具、绳套、滑轮、千斤顶起重设施和用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16条 起吊作业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正确选择起吊点并严格按起重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第17条 处理刮板输送机漂链时,应停止本机。调整中部槽平直度时,严禁用脚蹬、手扳或用撬棍别运行中的刮板链。
第18条 进行缩短、延长中部槽作业时,链头应固定,应采用卡链器,并在机尾处装保护罩。
第19条 处理机头或机尾故障、紧链、接链后,起动试车前,人员必须离开机头、机尾,严禁在机头、机尾上部伸头察看。
第20条 处理输送带跑偏时,应停机调整上、下托辊的前后位置或调整中间架的悬挂位置,严禁用手脚直接拽蹬运行中的输送带。
第21条 检修输送带时,工作人员严禁站在机头、尾架、传动滚筒及输送带等运转部位的上方工作;如因处理事故必须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时,要派专人停机、停电、闭锁、挂停电牌后方可作业。
第22条 在更换输送带和做输送带接头时,应远离转动部位5米以外作业;如确需点动开车并拉动输送带时,严禁站在转动部位上方和任何部位直接用手拉或用脚蹬踩输送带。
第23条 需要在井下焊接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4条 检修结束后,必须与司机联系并通知周围相关人员后,方可送电试车。
第25条 维修人员应会同司机对维修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就检修部位、内容、结果做好检修记录,将遗留问题现场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第26条 检查清点工具及剩余材料、备品配件,特别是运转部位不得有异物。
第27条 认真清理检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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