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适用于采煤和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爆破作业。
第2条 爆破工必须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3条 爆破工必须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破材料管理规定、爆破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
第4条 采掘工作面爆破工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第5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6条 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管药箱内,并加锁,管药箱要放在警戒线以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无淋水的安全地点,发爆器放在放炮地点以外的干燥地点,钥匙由班长随身携带。
第7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三对口”制度和发爆器领退制度,有记录和签字。
第8条 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毫秒延期雷管,不许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9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0.8%时,严禁装药爆破。
第10条 炮眼装药后要封装炮土和水泡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封填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11条 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2条 严禁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如特殊情况必须制定专门措施),装药地点严禁有电缆通过。
第13条 采掘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也可以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4条 必须使用串联或串并联网络进行爆破,采用串并联时每组雷管数尽量相等,最多相差一个,使通过每个电雷管的电流量基本相等。
第15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到指定的放炮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未到达警戒线以外和未设好警戒前不许连接起爆。
第16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队)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处理不完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第17条 上班前,爆破工持由单位值班员开据的经领导批准的火工品计划单,到放炮管理室审批并换取火工品领用单,领取发爆器,领取发爆器时,要检查其外观是否完好,是否能正常充电、放电。
第18条 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将母线末端扭结短路。
第19条 备齐木(竹)扦、木质炮棍、水泡泥袋、炮土,雷管箱。
第20条 爆破工会同班长持经审批的火工品领用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电雷管,并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段号是否相符,无问题后,立即将雷管、炸药分别装入箱(兜)中。
第21条 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工作面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 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4、 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5、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上下。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第22条 爆破工作按以下顺序操作: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 —— 存放爆炸材料—— 装配起爆药卷—— 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设警戒——撤离人员——装药填水泡泥、炮土——检查炮眼、瓦斯 ——进行处理——连线——发出起爆信号 —— 起爆——爆破后检查——撤除警戒。
第23条 准备好足够的炮土和水泡泥。
第24条 按当次爆破需要用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25条 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26条 在顶板完好、支架完好、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炸药箱上装配。
第27条 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第28条 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理顺,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第29条 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顶部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中,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脚线末端扭结短路(距装药地点较远时要将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第30条 装好的起爆药卷不随即装入炮眼时,要立刻码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乱放。
第31条 装药前,爆破工要与班长、瓦检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装药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3、工作面控(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装药地点有伞檐或有塌冒,片帮危险时。
4、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层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6、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7、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8、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起爆方式和装药量装药。
9、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间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
10、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反向起爆的起爆药最先装。装药时要一手持炮棍推引药,一手捋直脚线,但不得过紧或损坏脚线。装填水泡泥和炮土时,均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轻轻推入。装完药立即将本次消耗雷管、炸药数量记录在火工品领用单上。剩余的电雷管、炸药经清点无误后及时放回雷管、炸药箱。
11、装填炮土和水泡泥的长度,数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先紧靠药卷装填炮土,然后装填水泡泥(不得用漏水的水泡泥)。再在水泡泥外端用炮土将炮眼封实。一般情况下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12、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要求设置警戒。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在规定的躲炮距离以外。
13、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队)长、瓦检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一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否则不准连线。
第45条 连线
1、连线顺序,先连接电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长、放炮助手协助爆破工进行。
2、脚线连接完后,再将母线与电爆网络相连接。脚线之间,脚线与母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扭结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接触。
第46条敷设母线:
1、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工操作。
2、爆破母线应悬挂在没有电缆、电线、信号线和金属管路的巷道一侧,如果无法避开,则应悬挂于管线下方,并与其保持0.3m以上距离。
3、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必须及时将母线卷好收起。
第47条 通电起爆:
1、到达指定的放炮地点,接到班长下达起爆命令,经班长在火工品领用单上签字,并交给放炮许可证后,将母线连接在发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将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随即发出放炮信号。
2、发出放炮信号至少再等5秒钟,并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回放电位置通电起爆。
3、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取下并扭成短路。
第48条 爆破后检查:爆破后至少等15分钟(有冲击地压的工作面等待不少于45分钟)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要会同班长、瓦检员进行爆破后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通风、瓦斯、煤尘、顶帮、支架、有无拒爆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安全后方可由班长亲自到警戒地点撤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第49条 拒爆的处理
1、发生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母线从发爆器上取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爆破工方可沿线路进行检查拒爆原因。必要时会同班长一同检查,检查时,爆破工在前,班长在后。
2、由于连线接触不良造成的拒爆,要采取重新连接起爆的方式处理。
3、处理其他原因的拒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拒爆炮眼0.3m以外,打一个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2)严禁采用镐刨、手拉、打眼等方法处理拒爆。
(3)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仔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4)处理拒爆时,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50条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清点剩余的电雷管,炸药与所记录的消耗数量核对,无误后经班长签字,(有问题要立即查清)。
第51条 将剩余的电雷管,炸药交回爆炸材料库,发爆器交回放炮管理室,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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