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井下负责警戒作业人员。
第2条
(1)警戒工必须在以下规定的安全距离外设置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3条 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向施工部门下达通知书并通知通风部门,必须停止一头掘进,放炮时必须到对方工作面由警戒工设置警戒。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其中任一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的人员也必须按规定警戒距离撤至安全地点。
第4条 煤巷掘进警戒距离:
(1)巷道拐一个死弯,躲至工作面50m以外的安全地点;
(2)巷道拐两个死弯,躲至工作面30m以外的安全地点;
(3)直巷放炮,警戒地点设置在距爆破地点100m以外的安全档后或50m以外的躲避硐自硐口往里不小于1m处,并在150m外设警戒;
第5条 岩巷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警戒距离:
(1)巷道拐一个死弯,躲至工作面75m以外的安全地点;
(2)巷道拐两个死弯,躲至工作面50m以外的安全地点;
(3)直巷放炮,警戒地点设置在距爆破地点200m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6条 巷道开口和巷道拐弯掘进不足5m,或在夹角大于120°的弯巷中放炮按直巷警戒定执行。
第7条 放炮时在放炮地点20m半径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移至警戒线外躲炮。
第8条 采用安全档躲炮时,安全档应设在巷道一侧,宽度不小于1m,高度不小于1.6m,结构为错缝的双排密柱或一排密柱钉板。采用躲避硐躲炮时,人员必须进入硐口1m以内。
第9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工作面,警戒距离和躲炮时间按本规程冲压地区定点定时躲炮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下的警戒距离以及放炮安全注意事项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第10条 道工修理斜坡轨道时,上、下信号工负责警戒工作,制止其他人员上下斜坡。
第11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为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2条 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危险,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13条 装药前必须切断工作面10m以内的电源。在有电车架线的巷道内,必须切断架线分闸电源。分闸设置及距工作面距离根据工作面杂散电流等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装药时除放炮员、班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助手和安全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全部撤到警戒以外。
第14条 必须严格执行放炮大小牌制度。大牌规格为300×200mm,蓝底白字,“现在放炮禁止入内”的醒目大字。大牌上方的中央打孔,用于悬挂。大牌数量与警戒数量等同。小牌采用金属制作,标有个人帽斗号,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全员佩戴。
第15条 在装药前,带班班长必须先行指派警戒人员,交待清楚所放警戒位置及注意事项后,进行大小牌交换。即:班长向警戒人员索取小牌,交给放警戒人员大牌。此后,放警戒人员要按指定路线往外清理与放炮无关人员到指定警戒位置,并立即使用棕绳或草绳将大牌悬挂于巷道中央,其悬挂高度为巷道高度的二分之一。
第16条 警戒位置一经挂牌后,任何人员不得入内。必须经带班班长检查确认人员清点完毕、警戒位置无误后,方可由带班班长发布放炮命令。放炮命令的发布只能由当班带班班长一人进行,其他人员无权指挥和自作主张。
第17条 放炮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等够时间,待炮烟消散、查炮无误后,放炮员方可将放炮许可小牌交还给班长。此后,班长必须亲自到各警戒位置撤除警戒,将大小牌交换。
第18条 工作面放炮地点的警戒位置和数量由技术主管或段长确定。值班人员派班时,必须向当班班长交代清楚。
第19条 警戒工必须确定警戒区域完全安全后方可撤去警戒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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