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井下钻探工人必须经过培训,学习《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技术、安全规定,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1、钻孔位置和目的;
2、钻孔结构设计;
3、钻进方法;
4、护壁、堵漏和封孔的要求;
5、钻孔质量要求;
6、提高煤(岩)芯采取率的措施;
7、预防孔斜和纠斜的方法;
8、预防人身、机械和孔内事故的措施;
9、制定防水、防火、防瓦斯突出的避灾路线。
第3条 以地质为目的的钻孔见煤前应下达“见煤预告书”。“见煤预告书”应写明包括顶底板在内的见煤孔段起止深度。
第4条 井下钻孔硐室和钻窝的规格应根据所用设备和钻孔角度确定,支护应牢固、可靠。
第5条 天梁材质和规格应根据钻孔设计深度和天梁有效跨度确定。天梁每端插入岩帮的深度不得小于500mm,并固定在坚固的岩石上。
第6条 安装、拆卸天梁、天轮时,不准上、下同时作业。钻进时每小班检查一次天梁、天轮的安全可靠程度。
第7条 天轮、立轴通孔(或动力头通孔)与孔口应位于同一直线上。
第8条 孔深大于或等于150m的钻孔应打混凝土基座。基坑尺寸根据钻机底盘和孔深确定,但深度不得小于300mm,不得有岩粉和杂物。混凝土的配比可用 1:2:2(水泥:砂:石子,重量比)水泥标号不得小于425#,基座要牢固、平稳,并高于巷道底板200mm以上。
第9条 孔深小于150m的钻孔,可用压盘柱固定钻机,压盘柱用直径不小于14cm的圆木,并不得少于4根。
第10条 二步工作台要绑扎牢固,不得有探头板,必须有保护栏杆和人行梯。使用木质台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不得糟朽。
第11条 钻场应通风良好,必须定期检查瓦斯和有害气体含量。
第12条 油类、棉丝等易燃物要储存在带盖的容器内。
第13条 钻场必须有充足的、合格的灭火器材。施工人员应熟悉一般灭火知识,并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具。
第14条 电气设备由电工安装,并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第15条 钻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照明设备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第16条 钻探设备的运输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第17条 开孔前,由矿地测、施工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共同检查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和设施的安全状况,合格后方可开钻。
第18条 根据钻进工艺和地层选用合理的冲洗液。
第19条 泥浆泵的安全阀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完好,在超压时能正常开启。
第20条 送水器和主动钻杆连接牢固,防止掉下伤人。
第21条 钻具旋转时,送水带用麻绳绑好,防止伤人。
第22条 下套管前检查钻孔,孔底不得有残留岩芯、岩粉和杂物。下套管时,如遇孔内有阻力,严禁猛墩。
第23条 禁止将弯曲度超过20mm/m、磨损超过壁厚1/5的套管下入孔内。
第24条 套管应下到硬岩上,下端有隔水措施,孔口固定牢固。套管丝扣要涂抹黄油,下入孔内的套管必须有详细记录。
第25条 起套管时,如一次提拉不动,可割开分段提取。
第26条 发现孔内事故,必须及时丈量机上残尺,计算事故深度及孔内钻具长度,并详细记录。
第27条 孔内事故根据情况可采用提、顶、打、捞、扫、扩、套、透、磨、偏、反等方法处理。
第28条 对于较复杂的孔内事故必须制订合理的处理方案,每一次处理方法不应对以后处理方法构成影响,防止加大事故的复杂性。
第29条 矢锥下至预定深度与断在孔内的钻具接触后,应先用钳子缓慢转动钻具,感觉进扣后再继续拧紧,严禁开车猛拧。如上部钻具过重,应减压上扣。为保护孔壁和冷却矢锥,一般情况应送循环水。提升钻具要慢而稳,避免撞击震动。
第30条 处理钻具折断、跑钻以及脱扣等事故,矢锥上扣后,严禁带矢锥钻进和套取岩芯。跑钻事故,如用钻具处理,上扣后,必须提钻,禁止盲目钻进。
第31条 矢锥使用前应检查矢锥与钻具尺寸是否相符,检查有无伤、裂及缺陷。连接矢锥的钻具要牢靠,丝扣要良好。
第32条 使用液压千斤顶处理孔内事故,卡瓦要绑牢,防止飞出伤人,且必须缓慢加压,操作人员应在可靠的掩护物下工作,其他人员要躲开孔口10m以外。
第33条 严禁在钻具回转时站在钻机上丈量残尺。
第34条 按设计要求丈量钻具,并详细记录在班报表内。孔深误差大于0.15%时,必须进行合理平差。当钻孔与测井深度误差较大时,必须查明原因,加以校正。
第35条 原始记录及各项报表,必须用钢笔填写,应做到及时、准确、齐全、清楚,不得追记。
第36条 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报告矿调度室及主管部门。
第37条 每班工作完毕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交清接明钻进情况、设备情况、发生的问题和处理过程。
第38条 封孔后,由矿地测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
第39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根据设计进行封孔,必须确保封孔质量,提交封孔报告。
第40条 封孔后10日内,由矿地测部门组织终孔验收,并提交终孔验收报告,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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