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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爆设施安撤工安全操作规程

日期:2022-04-25 人气:446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矿的隔爆设施安撤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隔爆设施安撤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操作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3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安设隔爆设施(水棚)。

   第4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按设主要隔爆水棚:

   ⑴.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⑵.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第5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按设辅助隔爆水棚:

   ⑴.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

   ⑵.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

   ⑶.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⑷.与煤仓相通的巷道。

   第6条  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

   第7条  水棚的排间距为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米。

   第8条  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第9条  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45°斜钩,相向吊挂。

   第10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11条  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12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1个棚区,30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以上设3个棚区。

   第13条  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却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第14条  备齐所需水袋、钩子、胶管、弯头及工具等。

   第15条  检查所安设水袋(槽)地点的顶帮是否完好。附近5米内无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16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顶板(周边)→备料→吊挂→注水→检查质量→清理现场。

         第17条  安装及回撤时,要2人配合好,1人观察顶板,1人吊挂及回撤。

         第18条  在架线电机车巷道中施工前(加注水),必须首先停电,并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19条  在运输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监护、指挥运行车辆,确保安全施工。

   第20条  在安装及回撤水袋(槽)时,如巷道超高,应用木马或铁马,放稳后,人员站在上面工作,要小心。

   第21条  吊挂要按照具体规定,依次安设挂杆、吊钩、水袋(槽),吊挂要整齐。

   第22条  向水袋(槽)中注入清水,水量充足。

   第23条   查验安装的水袋(槽)的质量,保证不漏水、不歪斜。否则要及时进行调整。22.在顶板及附近巷道的支护有隐患时,应首先处理,处理完后方可吊挂操作。

   第24条  安装及回撤时,顶板、支护发生变化时,应停止操作。

   第25条  把剩余的水槽、钩子整理好带到指定地点。

         第26条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将新安设(拆除)的隔爆设施标注在图纸上,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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